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降低交通事故發生 南縣警局於易肇事路口交通管制

台南縣警察局為確保縣內道路交通安全與行車順暢,減少交通事故發生,每日於各重點路口、易肇事路口,派遣警(民)力疏導交通。縣警局呼籲民眾確實遵守交通法令,以降低交通事故發生。

台南縣警察局派遣警(民)力疏導交通,在平常日設有交通崗55處、服勤警力57名、協勤義交14名。例假日則設有交通崗39處、服勤警力39名、協勤義交3名,目的就是全面提升行車服務品質。

國道一號仁德交流道交通尖峰時段因車流量大,造成仁德平面道路壅塞,為有效疏導車流,平常日7-9時及17-19時、例假日8-10時及17-19時,均有編排勤務於仁德交流道東、西側、文德路口、文華路口疏導交通。

統計99年1至9月份發生交通事故10件,A2類4件、A3類6件、受傷5人,均非上、下班尖峰時段。為有效維持仁德交流道行車順暢安全,縣警局除上下班尖峰時段交通疏導外,另於離峰時段加強路段巡邏及違規取締,遇壅塞立即疏導,以維仁德交流道交通順暢。

 

 

行人路權

我們常說車輛要禮讓行人,行人也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、追逐或嬉戲,交通法令的規定

 行人在道路上是最弱勢的,其通行安全應予保障與維護,相關法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、48 條及道安規則第103 條已明文規定車輛於行近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,均應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。

法令保障行人在行穿線上有絕對的優先權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 條:「汽車駕駛人,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,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,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。」以及同條例第48 條:「汽車駕駛人轉彎時,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,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,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。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 條略以:「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,應減速慢行…。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,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,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,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。由上揭條文顯示禮讓行人的觀念於法有據。

我們建議駕駛朋友如看到行人通過,應在行穿線外停等行人通過,並在行人通過後有一定安全距離後再駛離,使民眾不感受到威脅為原則。在沒有行穿線、行車號誌燈以及交通指揮人員的路口,車輛也要禮讓行人。

車輛在禮讓行人的同時,穿越道路時行人有哪些應該注意的事項?
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 條:「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,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,應靠邊行走,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、追逐、嬉戲或坐、臥、蹲、立,阻礙交通。」

行人在號誌化路口停等紅燈時,應退一步站在人行道上停等紅燈,這是由於大型車轉彎時有內輪差,駕駛座上又有視界死角,機車或行人很容易被車輛後輪區域撞到。再者行人也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、追逐、嬉戲或坐、臥、蹲、立,以確保自身安全。

行人穿越道路時遇有左轉彎車或右轉彎車,應注意來車儘速通過,同時行走行人穿越道,不要違規穿越道路(穿越道路時,如果有快慢分隔島或地上畫有雙黃線時,表示行人過馬路須從交叉路口的行穿線或人行地下道或天橋通過,否則意外事件將無法避免)。

另外行人通行秒數不足時,應衡量本身穿越路口的時間,尤其在沒有行人庇護島的路口,置身於路口中央除嚴重危及本身安全外,亦對來往交通造成影響,所以此時行人應等候至下一號誌週期再通行。同時行人穿越道有警察指揮或燈光號誌者,應依警察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,無警察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,應小心迅速通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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